來函單位: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主旨:有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函,為汽車巳登記主要駕駛人所生ETC通行費及其欠費罰單,自114年5月1日起之通行交易,將逕以主要駕駛人為通知對象一案,請協助宣導,請查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