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函單位: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函 主旨:有關高公局函為汽車巳登記主要駕駛人,所生ETC通行費及其欠費罰單,自114年5月1日起之通行交易,將逕以主要駕駛人為通知對象一案,如說明,請查照。